申请人因第24258991号“太极熊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39299号“太极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29183号“太极猫tAijim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44896号“太空熊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引证商标已获得了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被核准。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太极熊猫”与引证商标一中的“太极熊”、引证商标二中的“太极猫”、引证商标三“太空熊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游戏机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