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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金都金匠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776182号“金都金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015865号“金都”商标、第3713739号“金都金石”商标、第13132543号“金都JIN DU及图”商标、第206863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金都金匠”,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金都”,且整体并未产生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盒、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手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