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朗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25245号“朗乾Lang Q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595593号“乾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朗乾”、拉丁字母组合“Lang Qian”及图形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汉字组合“朗乾”与引证商标“乾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