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22611617号“名山二度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蛋;干食用菌;食用油;鱼(非活);食用油脂”商品上的使用,仅保留在“腌制蔬菜;腐乳”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56011号“二度梅ER DU MET”商标、第5054975号“二度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其显著性明显,不存在混淆消费者认知的可能性。引证商标二在“腐乳;脱水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腐乳;脱水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肉;蛋;干食用菌;食用油;鱼(非活);食用油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腐乳”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腐乳”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腐乳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