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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滁南 市监 罚字〔2020〕 001号

案件名称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滁州金燕大药房有限公司南谯分公司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0MA2TKK06X4

法定代表人姓名

 唐某某

主要违法

事实

2020年1月30日,早上8-9点多,受委托人,唐华从停在滁州市南谯区永乐南路(天逸华庭)店边,一辆白色轿车上,购进3M口罩90个,购进价格每个8元,对外销售每个10元,累计售出84个,销售额840元,剩余6个口罩已被自己使用。

  2020年1月31日,被消费者举报,举报称,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涉嫌假冒。

  本局于2020年2月1日,对涉案口罩封样送检,2020年2月4日针对此举报立案调查。2020年2月10日,经过“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该分公司销售的3M口罩,确认为,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2020年2月24日,本局依法向该分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CPJ202002442号鉴定书,到目前为止该公司针对检测结果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65号)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滁州市邮政储蓄银行清流路支行(账户:滁州市南谯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号:100675834030019999)缴纳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