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共创远景控股有限公司举报,对明光市涧溪镇白沙王随缘购物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家涉嫌销售侵权白酒,经请示市局领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物品进行了行政扣押强制措施。经请示市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涉嫌商标侵权白酒由供货商十一月份送货上门,当事人共购进“牛栏山陈酿白酒”84瓶,进价130元/箱,售价180元/箱。该白酒瓶盖触感粗糙,瓶盖上颜色泛白不艳丽,其所用商标“牛栏山”与权利人生产销售所使用的商标极其相似,上述商品经安徽共创远景控股有限公司专业人员鉴定,均系商标侵权产品。由此认定当事人上述行为侵犯了“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
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没有销售出该批白酒,当事人销售涉嫌商标侵权产品的货值12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19年12月27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19年12月30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销侵权产品的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12月27日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12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效证件以及当事人身份证明;
证据五:2020年1月6日,安徽共创远景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材料和出具的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销的产品实属商标侵权商品;
证据六:2019年12月2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各1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本局已于2020年1月23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受的听证、陈述、申辩权力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明市监告字〔2020〕3号)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当事人在经营中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该案发生后,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产品84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明光市农村商业银行(帐户:明光市财政局,帐号:20000073166210300000042)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明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明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