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8月,武汉脊之源公司发现滁州脊之源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脊之源”商标,将其用于门店的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严重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汉脊之源公司作为“脊之源”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应受到我国商标法保护。依法判决滁州脊之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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