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办法(暂 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支持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扎实推进滁州市“百亿粮仓”工程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省农委、科技厅、财政厅《安徽省农业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范围,是指在滁州市范围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从事以下农业技术领域的企业:
(一)优良新品种选育和产业化技术。
(二)大宗农作物高产高效标准化农业技术。
(三)畜禽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产业化、保鲜贮运和农产品安全保障技术。
(五)农林重大病虫草害防治、测土配方施肥、重大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技术及新农药、新肥料、新兽药等。
(六)农业生物技术和有害生物控制、生物安全技术。
(七)现代设施农业集约化高效生产技术。
(八)生态农业循环经济技术及农作物秸秆高效利用技术、节本节水农业重大实用技术。
(九)现代农业装备设施和先进制造技术。
(十)农村科技信息化及其它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条件:
(一)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规模在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二)企业有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新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人员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以上。
(四)企业具有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具有固定的产学研技术支撑单位及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七)企业的环保行政审批手续完备,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提供自我评价相关材料(一式四份):
1、《滁州市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科技立项证明、农业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资信评价等级复印件;
6、技术依托的科研院所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二)初审。
有主管部门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报科技局初审。
(三)审核认定。
市科技局会同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
第五条 农业科技型企业认定
(一)市科技局会同、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核通过后,在滁州科技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批准认定。
第六条 奖惩事宜
1、对认定企业颁发《滁州市农业科技型企业》牌匾和证书。
2、被认定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将其列入重点联系单位,在申报农业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创新等项目时优先推荐立项,并在人才、信息等方面进行优先扶持。结合项目申报,给予优先安排经费重点扶持。
3、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取消资格。
4、经认定的农业科技型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重新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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