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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nS”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KanS”商标注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对第15707033号“Ka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131220号“韩束K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2780号“韩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25495号“K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70359号“K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四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三、“韩束KanS”系申请人所独创的品牌,并且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四、被申请人大量抢注他人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其行为已经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容易造成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损害,继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资料;

  2、联合使用声明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韩束”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

  4、“韩束”系列产品的媒体报道资料;

  5、“韩束”系列产品的销售资料;

  6、“韩束”在百度中的搜索页面;

  7、关于“韩束”广告监测报告;

  8、(2017)京行终2681号判决书。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注册公告于2017年7月21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60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于2007年10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专用权期限内。

  4、引证商标三于2014年2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香水、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且在专用权期限内。

  5、引证商标四于2004年11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08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口红”等商品上,现为上海黎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所有,其专用期限至2018年2月6日。引证商标四在专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展,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相应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香水、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chuzhou.ah01.cn的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该具体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进行纠正。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三、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鉴于引证商标三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申请人以此为由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标示争议商标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则指向不同主体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标识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四、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5707033号“KanS”商标

申请/注册号:15707033 商标申请日期:2014-11-14 国际分类:32类 啤酒饮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5-10-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1 专用权期限:2016-01-21至2026-01-20

申请人:詹泉连 

商品/服务项目:无酒精果汁(3202)、乳清饮料(3202)、果汁(3202)、水(饮料)(3202)、无酒精饮料(3202)、汽水(3202)、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3202)、植物饮料(3202)、啤酒(3201)、饮料制作配料(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