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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某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肖某与被告许某某侵害商标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第14600437号“福来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黄焖鸡米饭店未经许可,擅自将“福来记”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以醒目、显著的方式制作成店招,并以“福来记黄焖鸡”的名义在“饿了么APP”餐饮网络外卖平台上销售商品,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某赔偿原告肖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5500元。

法官评析

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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