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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尔威公司诉瞿某、迪驰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员工跳槽本无妨,不可泄密并撬行

汉尔威公司诉瞿某、迪驰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

案件事实:瞿某曾系汉尔威公司员工,在职期间曾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守公司经营秘密,并保证在离职三年后不得从事相关竞业活动。汉尔威公司与英国LCE公司存在频繁和稳定的销售业务,瞿某在职时曾经负责上述业务。自瞿某离职后,汉尔威公司发现英国LCE公司的货物需求量骤减,经调查后发现系瞿某向竞争对手迪驰公司泄露汉尔威公司客户资料等经营信息所致,故汉尔威公司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汉尔威公司所掌握的英国LCE公司相关信息具有现实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瞿某在汉尔威公司工作时曾负责相关业务且签署了保密协议,其应遵守相应的保密义务,但瞿某在离职后即向迪驰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并促成相关交易的达成,瞿某和迪驰公司均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瞿某与迪驰公司连带赔偿汉尔威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法官评语: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形成大量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秘密,公司员工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本案中霍某离职后向迪驰公司透露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迪驰公司明知上述情形仍然使用前述信息,二者已构成共同侵权。瞿某跳槽后泄露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官司缠身即使赔偿之后也很难再在相关行业中立足,相关从业人员均应以此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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