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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侵害商标权,被判惩罚性赔偿

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例中,泽格微控制器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网络平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是常州市中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法院通过该案明确了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中“权利人受损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

泽格微公司是一家著名的德国控制器生产商,自2011年开始享有“J-LINK”系列商标权及配套软件著作权。刘某开设网店“佰特电子”,销售侵犯泽格微公司上述商标权的仿真器,还向购买者提供与仿真器配套的盗版软件,其售价仅为40-70余元,与正品价格498欧元相差巨大。经向某网络平台公司调取后台数据,显示刘某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产品侵权链接下架之前,共有556条侵权商品销售数据,销售额共为12万余元。刘某的侵权行为使得泽格微公司销量受损。泽格微公司请求法院按照其自身实际利润损失或软件行业平均利润乘以被告的实际销量推算其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损失297万元及维权费用2005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范围广、销售规模较大,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较大,侵权情节较为严重。但刘某为销售者而非生产者,据此法院按照赔偿基数的一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泽格微公司经济损失611776元及合理费用170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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