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金通力达挂车有限公司“金通力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56401号“金通力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4267号“金力达 JINLI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591378号“金力达 JINLI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21042号“金力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2857954号“通力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4456401号“金通力达”商标:
申请/注册号:64456401 商标申请日期:2022-05-07 国际分类:12类 运输工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石家庄金通力达挂车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卡车(1202)、拖车(车辆)(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2)、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4)、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9)、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10)、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1201)、运输自行车用拖车(1202)、汽车底盘(1202)、货车翻斗(1202)、运载工具用扰流板(1211)、汽车车身零部件固定用卡子(1202)、翻斗车(1202)、车辆防盗设备(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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