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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智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深圳赛格智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龙超”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6503号“龙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117988号“笼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46317号“陇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方式、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官网关于申请人体育赛事运营服务的报道。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龙超”与引证商标一“笼超”、引证商标二“陇超”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6503号“龙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650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赛格智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体育场设施出租(4105)、私人健身教练服务(4105)、提供体育设施(4105)、体育教育(4101)、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4105)、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组织体育比赛(4102)、体育比赛计时(4105)、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