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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客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要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要客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要客”商标近似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58323号“要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742155号“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的相关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装饰磁铁一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一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信号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信号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汉字组合“要客”,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装饰磁铁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8323号“要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83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要客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镜(光学)(0911)、遥控装置(0913)、报警器(0920)、眼镜(0921)、装饰磁铁(0924)、验钞机(0902)、邮戳检查装置(0902)、电动调节装置(0913)、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0902)、衡量器具(0904)、人脸识别设备(0902)、测量装置(0910)、电解装置(0915)、个人用防事故装置(0919)、全息图(0902)、光导纤维(0913)、电锁(0920)、计步器(0902)、量具(0905)、灭火设备(0916)、动画片(0923)、半导体(0913)、芯片(集成电路)(0913)、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0914)、工业用放射设备(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