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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汾享杏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汾享杏福”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59142号“汾享杏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汾享杏福”为申请人“汾杏”系列酒产品的广告宣传用语,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形成了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191730号“汾享杏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实际使用,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商标显著性,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的一一对应关系。四、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奖项照片、荣誉证书照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仍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书写存在差异,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259142号“汾享杏福”商标:

申请/注册号:61259142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0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23-04-06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饭店商业管理(3502)、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人事管理咨询(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