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博芮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某茶某咖”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2690号“某茶某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07529号“某茶某壶”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第60852690号“某茶某咖”商标:
申请/注册号:60852690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24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22-12-06 注册公告日期:2023-03-07 专用权期限:2023-03-07至2033-03-06
申请人:杭州博芮客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咖啡饮料(3001)、茶(3002)、茶饮料(3002)、加奶的茶饮料(3002)、糖果(3004)、牛轧糖(3004)、蛋糕(3006)、饼干(3006)、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人食用的去壳谷物(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