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区松陵镇悦食堂餐厅第2367869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786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第6776075号“悦 融味馆 Yue rong wei guan及图”商标、第16867873号图形商标、第23615200号“悦及图”商标、第18536901号“Music 悦 Ban Caf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正处于驳回复审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在注册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可被识别为汉字“悦”,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67869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67869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0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吴江区松陵镇悦食堂餐厅
商品/服务项目:备办宴席(4301)、快餐馆(4301)、饭店(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4301)、自助餐馆(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茶馆(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