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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案例分析 商标复审 无效宣告

“Rj'S FUZZIE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32498号“Rj'S FUZZI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12604号“RIS INVESTMENT”商标、第99698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商标的显著性,并为相关公众所熟悉;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公告截图;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网页截图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RJS”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RIS”在字母构成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