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29664号图形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5029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40504号“MAYCHI及图”商标、第8231218号图形商标、第6740312号“MA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并存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图形部分均可识别为字母“M”,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笔记本、书写工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笔记本、钢笔”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