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518677号“VIPKIDHome”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因第24518677号“VIPKID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引证的第17336364号“VIPK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VIPKIDHom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VIPKID”,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