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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41124图形与“米图MIT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第24241124图形与“米图MITU”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411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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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83279号“MI-TU”商标、第9899604号“米图M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联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两引证商标目前权利待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2010-2014年销售额、纳税额审计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两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手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易被识读为“MITU”,与引证商标一“MI-TU”、引证商标二字母部分“MITU”在字母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