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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N笔东鸟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BDN笔东鸟及图”商标注册近似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41150号“BDN笔东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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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000977号“小班东尼BDN BANDONNI”商标、第17924510号“英博帝尼BDN及图”商标、第11541475号“哈曼唯卡HUMMINGLEF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