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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3812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第24238123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381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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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458087号图形商标、第841846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第2423812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381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9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8-10-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1-28 专用权期限:2019-01-28至2029-01-27

申请人:陈俊飞 

商品/服务项目:户外广告(3501)、货物展出(3501)、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1)、制作电视购物节目(3501)、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成本价格分析(3502)、替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3506)、商业审计(3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