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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SKY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时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SKYT”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54474号“SKY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939505号“Sky”商标、第21264285号“Sky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行业完全不同,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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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sk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钟;手表;钟表发条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行业完全不同之主张,并非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必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互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54474号“SKYT”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544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6 国际分类:14类 珠宝钟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时佳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手表(1404)、精密计时器(1404)、贵重金属合金(1401)、首饰配件(1403)、钟表发条装置(1404)、表链(1404)、表壳(1404)、发条匣(钟表制造)(1404)、秒表(1404)、钟(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