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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纸业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江苏某纸业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依法拥有第2000758号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018年1月9日,原告公司的调查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武进区某副食品商店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 标识的卫生纸两包和其它物品。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从外观上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混淆。法院最终判决武进区某副食品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7500元。

【法官评析】

当前一些侵权者为了“搭便车”“傍名牌”,故意将与知名商标相似的字体图案在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为商标,在被权利人起诉时妄图以其使用商标已合法注册为由主张自己未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一般消费者易产生误认且涉案侵权商品上的商标存在不规范使用情况,故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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