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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34号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茘城区茘园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Z某某,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路西首。

经营者:W某某。

诉讼记录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光明涂料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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