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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静界装饰材料公司与郝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新静界装饰材料公司与郝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9号

诉讼记录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

被告:郝某,住山西省临汾市,系临汾市尧都区博惠陶瓷经销部注销前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汾市尧都区博惠陶瓷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因临汾市尧都区博惠陶瓷经销部已注销,申请变更被告为经营者郝某。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的第2项赔偿经济损失变更为人民币5000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准许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本案因变更诉讼请求应交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其余650元退还枣庄新静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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