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侵害“合金包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观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对涉案名称为“合金包管支架”(专利号:ZL201420371132.0)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晋州丽美装饰型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4号)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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