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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协会与枣庄市市中区乐酷振兴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音像协会与枣庄市市中区乐酷振兴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3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Q某某,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G某某,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乐酷振兴娱乐城,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乐酷量贩式KTV/div>

经营者:D某某。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乐酷振兴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因本院(2019)鲁04民初238-245号、316号案件均与本案当事人相同,且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裁定将本院(2019)鲁04民初238-245号、316号案件合并至本案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

合并后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朱运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龙辉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