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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协会与枣庄市市中区同一首歌音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音像协会与枣庄市市中区同一首歌音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7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瑞成小区**802,组织机构代码51100000500021094K。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同一首歌音乐城,,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经营者:C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枣庄市市中区。

诉讼记录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同一首歌音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19)鲁04民初269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19)鲁04民初269号案件审理。

文书尾部

审判长  关光明

审判员  王 利

审判员  朱运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龙辉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本文来自网络。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